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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銷售條款

 一. 買方對產品的使用:產品應當用于實驗室研究目的,不可用作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體外診斷、食品、藥物、醫(yī)療器械、人用或獸用治療、化妝品或其他商業(yè)用途)。購買方應明確清楚知道此聲明,并嚴格遵守。如有任何因購買方隱瞞真實購買意圖,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以及一切法律后果,由購買方承擔。

 
二. 準確訂貨:下訂單時,買方應預先仔細審閱產品的技術指標,確認無誤。不詳之處應立即查詢。訂單及產品一經發(fā)出,即視為買方認可有關產品的技術指標。
 
三. 質量責任:我司保證所供產品質量與隨貨COA所列標準相符。買方應以產品制造商的標準作為驗收標準。鑒于化學品的特殊性,賣方對未使用之前的產品質量負責,對化學品的應用不負有任何直接與間接的責任。賣方提醒買方:在做實驗之前,預先按照技術規(guī)范檢驗產品質量。在產品開始使用之后,買方對應用及其結果負有全部責任。若有質量異議,買方需在收到貨物后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賣方,過期無效。
 
四. 有限保證: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限度內,賣方提供的產品均“按現(xiàn)狀條件”提供給買方,賣方不作對產品和/或其使用的各種明示或默示的保證(包括但不限于對適銷性、適合用于特殊用途及不侵權的所有明示或默示保證)或賣方產品會達到任何特定結果或不會被中斷或不會有錯誤的保證。
 
五. 責任限制: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限度內,賣方不對以任何方式由本合同、賣方產品或使用賣方產品引起的或與此有關的任何利潤或收入損失或其他后果性損失、隨附性損失、特殊損失、懲罰性損失或任何其他間接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限度內,賣方的最高賠償限額為買方就所涉及的賣方產品實際支付給賣方的價格。
 

六. 如賣方因不可抗拒力原因無法供貨,賣方將及時通知買方,雙方將視情況決定部分不履行、全部不履行或延期履行;如供貨期限屆滿日為國內外重大節(jié)日或國家法定假日,則供貨期限順延;若因缺貨導致延期交貨或無法供貨,賣方將及時告知買方,并不視為賣方違約。不可抗力:因火災、洪水、風暴、爆炸、恐怖事件、戰(zhàn)爭、政府行為或任何其他賣方無法預見、無法避免和無法克服的事件造成延期交貨或無法交貨的,賣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上海源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09年8月